养老保险科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科
仲裁科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劳动监察大队
(一) 劳动争议处理
1、 受理条件:
在收到劳动争议申诉书7日内对申诉双方当事人主体、管辖、实效、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同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2、 立案审批:
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立案。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3、 组成仲裁庭:
立案审批后,由劳动争议仲裁条款委员会办公室确定首席仲裁及仲裁员名单,并由仲裁员对案件审理准备,审阅申诉状,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4、 案件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并将开庭日期、地点提前4日以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达成调解书,对调解不成的,仲裁庭提出合议意见,报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及时作出裁决。
5、 办理时限:
一般案件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30日。3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15日内结案。
6、 送达仲裁书:
由两名仲裁员组成,将劳动争议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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