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科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科
仲裁科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劳动监察大队
(一) 职工跨地区转移
1、 受理条件:
夫妻两地分居或经部队政治处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或因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要求跨地区调(转入)的职工。
2、 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合同制职工跨地区转移表》一式四份,经单位同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函,与对应的劳动保障部门联系。
(2)上级批准后,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批文,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3、
文件依据:
《浙江省劳动力交流市场管理条例》。
(二) 劳动合同管理
1、 受理条件:
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特别要讲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与后果,以及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有关情况;法定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及工资支付的方式与时间;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力交流大厅服务窗口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新招职工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核发《劳动手册》。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当事人申请对劳动合同鉴定的送市劳动保障局鉴定。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3、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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