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科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科
仲裁科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劳动监察大队
(一) 职工工伤认定
1、 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下同),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一式三份,并提交规定的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办理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受理范围且在实效内的,应当受理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 办理时限: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包括或视同工伤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双方当事人。
4、 文件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 受理条件:
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提出书面报告。
2、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填制《余姚市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二份,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报本科。本科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3、 办理时限: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企业领回申报表两份。
4、 文件依据:
《劳动法》第39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2]60号等规定。
(三) 劳动能力鉴定
1、 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下同),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参加鉴定时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和病历证(卡)及有效的病历资料,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
2、 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填制《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书》一式四份,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鉴定费;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星期二上午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3、 办理时限:
根据委托的医疗机构的意见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其他: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 文件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甬政发[2004]32号文。
(四)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力程度鉴定
1、 受理条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力程度鉴定,应在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代理)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填写《职工非因工伤残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书》一式三份,并附有关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片)等相关资料,报市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鉴定费。
2、 办理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次(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为每月一次)组织进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医疗技术鉴定并作出病残程度的医疗学技术鉴定结论。根据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非因伤残或因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劳社部发[2002]8号》作出职工作出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等级。
3、 其他: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符的,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4、 文件依据: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 版权所有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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