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科
工资福利与工伤生育保险科
仲裁科
就业与失业保险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劳动监察大队
(一) 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
1、 受理条件: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2)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
(3)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条件的。
(4)自由职业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满15年或符合退职条件的。
2、 办理程序:
(1)由单位、市就业处失业保险股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填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三份),并经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盖章后,随职工档案、身份证一并送本科。
(2)自由职业者填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三份),随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缴费帐户单)、补缴审批表、身份证及免冠一寸照片四张送本科。
(3)农婚知青由各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填制《企业职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核定表》(一式三份)并盖章,随同农婚知青资料一并送本科。
3、 办理时限:
当月受理,当月办结,次月15日前领取退休金。
4、 文件依据:
国发[1978]104号、劳社部[1999]8号、甬劳险[1998]126号和余政发[1998]118号。
(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受理条件:
(1)原全民、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人。
(2)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必须从事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必须从事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交通行业职工特殊工种年限,按原劳动部、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3)执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企业转制、兼并、合资(合作)后,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
2、办理程序:
(1)由职工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所在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进行资料初审。
(2)由所在企业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将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资料及职工档案上报本科。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文件依据:
甬劳险[1999]251号和浙劳社老[2002]61号。
(三) 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 认定对象:
(1)1993年8月底之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录)用、因各种原因离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人员。
(2)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10月7日前,因各种原因离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人员。
(3)退伍军人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4)原余姚镇工办所属企业职工按移交规定执行。
2、 办理程序:
(1)由企业或职工将职工档案送本科。
(2)1993年8月底前因各种原因离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人员,须提供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始资料。
(3)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10月7日前,因各种原因离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人员,必须提供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资料。
(4)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须出具转出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准手续、社保机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及转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转入资料。
(5)退伍军人提供入伍通知书及退伍证。
3、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四) 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申报
1、 申报对象: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人。
2、 办理程序:
企业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对口行业工种名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科;对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名录,经核准后,报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 办理时限:
企业申报特殊工种名录,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批复到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企业。
4、 文件依据:
浙劳社老[20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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