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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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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1-05 |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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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劳社老〔2009〕137号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余政发〔2009〕14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双低)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一)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每年为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家庭人员再给予其所选档次缴费标准30%的补贴,补贴额最低不低于当年最低档缴费标准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的30%,其个人缴费额按所选缴费档次金额减去30%政府补贴部分确定。其中对低保户家庭人员的缴费补贴,按年缴费的,按其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对应的年限确定。选择补缴的,按实际补缴年限确定。 中断缴费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补贴。 三、待遇享受条件、标准和发放 (一)待遇享受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及职工基本养老金(含双低)待遇的城乡居民,从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1.《办法》实施之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含双低)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缴费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及以上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双低)且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后延缴费人员,可先享受基础养老金,待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含双低)时,自动终止享受基础养老金。 2.《办法》实施之日,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3.《办法》实施之日,45周岁及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二)待遇享受组成及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政府提供的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1)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本人待遇计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60周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前5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第6年至第10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第11年及以上,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和按《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全市的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再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 2.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3.养老金享受人员死亡的,可享受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三)待遇发放 1.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由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其中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对象按季发放,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当季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对个别交通不便、金融机构网点限制等原因的山区乡镇,市农保处可以将养老金划拨给当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保中心),由当地劳保中心委托所在村委会按时足额发放,并认真进行核查。 2.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的次月起按新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停发的不予补发。 3.市农保处在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通过劳保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享受资格,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应接受市农保处实行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缓发其养老金,待其办理认证手续,确认其符合待遇享受资格后再恢复待遇享受,其中缓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保中心应通过行政村(社区、居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农保处。 4.对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人员,市农保处会同劳保中心追缴其冒领、骗取的养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手续办理 (一)参保手续办理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吋免冠近照三张; (3)低保户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残疾及以上)、市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军龄证明(三种补贴证件以下简称补贴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申请人随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办理申请参保手续,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见附件1);行政村(社区、居委)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的原件与复印是否相符进行初审,核对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村(社区、居委)公章,将原件返还给申请人,于当月10日前(节假日不延伸,下同)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照片和《参保申请表》报劳保中心。 2.劳保中心根据村(社区、居委)经办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参保条件和是否为低保户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参保信息输入计算机,同时把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吋免冠近照三张、补贴证件和《参保申请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农保处;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相关材料。 3.市农保处根据劳保中心报送的申请人的材料,复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低保户家庭人员或重度残疾人补贴条件。符合参保条件的,于当月20日前通过劳保中心和村(社区、居委)通知参保人员到行政村(社区、居委)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将《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见附件4)下发到参保人员手中。 (二)缴费手续办理 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当年的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15日。 1.首次缴费手续的办理。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缴费,村经办人员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见附件2),同时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台账》(以下简称《缴费台账》,见附件3),参保人员对《缴费台账》中所记的金额进行核对,并在签名栏中签名或盖章确认。村经办人员于当月22日前将《花名册》和保费上缴劳保中心,劳保中心将《花名册》中所记参保信息和保费核对一致后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见附件5),于当月25日前将保险费缴入市农保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花名册》和《缴费汇总表》上报市农保处。 2.续保缴费手续的办理。续保缴费人员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持《保险手册》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参照首次缴费人员的缴费程序办理续缴手续。其中需改变缴费档次的人员,应先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6)。 3.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的办理。《办法》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要求补缴的,也允许年满59周岁、不满60周岁期间,持《保险手册》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办理补缴手续,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见附件 7),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村(社区、居委)经办人员于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劳保中心。劳保中心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将补缴信息输入计算机,并于每月15日前将《补缴表》上报市农保处。市农保处经复核后,在每月20日前通过劳保中心和行政村(社区、居委)通知补缴人员参照首次缴费人员的缴费程序缴纳养老保险费。 4.中断补缴手续的办理。中断缴费人员要求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按补缴人员的缴费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年补缴额不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标准。 《办法》实施初期,养老保险费采取以行政村(社区、居委)为单位缴纳,待条件许可后,由参保人员自行到银行缴纳,市农保处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如发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有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终止其参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政府补贴部分转入统筹基金。 (三)待遇享受手续办理 1.参保缴费人员在到达60周岁当月的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保险手册》和一吋免冠近照二张,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表》(以下简称《待遇享受核准表》,见附件8),由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在每月15日前报劳保中心。 《办法》实施时,符合享受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吋免冠近照三张,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提出申请,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基础养老金享受申请表》,见附件9),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将原件返还给申请人,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公示单》(以下简称《基础养老金公示单》,见附件10),公示三天,无异议的,再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花名册》(以下简称《基础养老金花名册》,见附件11),报劳保中心。 2.劳保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待遇享受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发放汇总表》(以下简称《基础养老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2),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到市农保处申报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 3.市农保处对劳保中心报送的参保缴费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进行核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待遇享受核准表》、《基础养老金享受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从核准次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并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同时下发《保险手册》。 4.养老金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殡葬部门的火化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填写《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申请表》(以下简称《终止申请表》见附件13),行政村(社区、居委)经办人员将上述材料报劳保中心,经劳保中心审核,将终止信息输入计算机,并按规定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也可直接到市农保处办理终止手续。市农保处核准确认后,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五、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栏, 政府补贴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栏。 (一)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户籍迁移至余姚市行政区域以外且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保险手册》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填写《终止申请表》,行政村(社区、居委)经办人员将上述材料报劳保中心,经劳保中心审核后,报市农保处核准。 (二)待遇享受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三)市农保处每年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当年记入的个人账户金额按活期利率计息。 六、制度衔接 (一)与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衔接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办法》实施时按下列方法重新计算待遇(以下简称“新待遇”),并与原制度待遇比对后,确定其待遇享受额度。“新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年限按75周岁减去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计算,计算后缴费年限小于5年的,按5年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当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具体月数详见附表14)。 养老待遇重新计算后,“新待遇”高于原制度待遇的,从《办法》实施当月起按“新待遇”发放;“新待遇”低于原制度待遇的,继续按原制度待遇发放。 2.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预缴及待遇享受人员,如本人未要求按《办法》参保缴费的,待其到达60周岁时按上述方法重新计算“新待遇”。计算后的“新待遇”高于原制度待遇的,从其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按“新待遇”发放;“新待遇”低于原制度待遇的,继续按原制度待遇发放。 3.上述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起,按《办法》规定从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当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逐月扣减;属复员退伍军人且其军龄符合《办法》规定的,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发其军龄对应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以及优待养老金;其待遇调整统一按《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4.原制度与《办法》并轨后,原制度中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女性待遇享受人员在其到达60周岁前的待遇调整,统一按《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额度执行。 5.原制度参保人员要求退保的,可在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原制度养老保险关系。年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要求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办法》规定折算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本人要求参加原制度的,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办理。 《办法》实施后,本人未要求按《办法》参保缴费的原制度预缴人员,到达原制度待遇享受年龄时,统一按余劳社〔2009〕12号和余劳社〔2009〕5号确定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标准执行。 (二)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凡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同时享受《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办法》实施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老农保关系;本人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正常退保规定办理退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退保的视作同意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实施时,已一次性领足十年保证金的老农保待遇享受人员,现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原老农保月养老金待遇到70周岁时自动恢复享受。 《办法》实施时,按原制度和老农保的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死亡后,可比照享受《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 (三)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办法》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可以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要求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抵缴当年全市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待到达60周岁时,按《办法》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制度衔接中需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折算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员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二)参保人员户籍迁离本市,要求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转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暂予保留,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市区域转出、转入的,个人账户转移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 (一)局养老保险科负责《办法》实施的协调、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市农保处负责《办法》的实施、业务经办和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工作;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内协助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劳保中心要按细则规定做好具体业务经办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不断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实施。
附件: 1.《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 3.《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台帐》 4.《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5.《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 6.《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7.《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8.《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核准表》 9.《余姚市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申请表》 10.《余姚市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公示单》 11.《余姚市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花名册》 12.《余姚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汇总表》 13.《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申请表》 14.《养老待遇重新计算系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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