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帮助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84号)文件精神,我市日前研究出台了配套政策,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以发放“稳定就业补贴”方式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新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我市困难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将按每人每月400元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信息来源: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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