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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访问次数: 字体:【


余政办发[2009]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帮助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以发放“稳定就业补贴”方式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对象
    根据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规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
    (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三)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08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为准。
    (四)2008年12月,本市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人数)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数30%及以上。
    (五)以2008年12月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减少不超过5%。
    (六)至2008年12月,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稳定就业补贴发放标准及享受期限
    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稳定就业补贴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填写《余姚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表格可向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或在市劳动保障网或市人力资源网上下载(网址:www.ldbz.yy.gov.cn  www.rl.yy.gov.cn)。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携带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于季后第一个月的5日前按行业分类,工业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其他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局或市劳动保障局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等条件进行审核。上述各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三)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申报企业将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局或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的材料,报市财政(地税)局审核。市财政(地税)局对申报企业当季主营业务的收入是否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是否为负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签署意见。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上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企业与当月1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市劳动保障局对申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裁员情况及所采取的各项稳定就业措施进行审核,并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
    (五)联席会议核准。经各审核部门审核后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季季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召集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地税)、市经济发展局、市贸易局召开联席会议,对本季度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并按照每季度可使用的稳定就业补贴指标,结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多少排序,核准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名单及补贴额度,报市政府备案。
    四、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
    (三)《余姚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余姚市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花名册》(电子格式);
    (五)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
    五、稳定就业补贴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核定的稳定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总额及时从财政专户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并将稳定就业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因条件不符,未被列入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申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告知企业。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实施稳定就业补贴的现实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政策送到符合条件的每一 家企业,做到一个不漏,把补贴真正发放到在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各司其职,严把困难企业条件审核关,加强协调配合,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方便企业申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一旦出现营私舞弊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职工年内不再重复享受余政发[2008]129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稳定就业补贴政策享受范围。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所有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申报说明
    3、稳定就业申请表1
    4、真实性申明
    5、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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