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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5-07访问次数: 字体:【

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现就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甬劳社劳薪[2009]61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19元、上限为7194元。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1439元。

二、从200941日起,我市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调整到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表

参保险种及类型

月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元)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下限与上限(元)

基本养老保险

1919-7194

18%

345.40-1294.90

低标准养老保险

850-1438

18%

153-258.80

住院医疗保险

1439

5%

72

基本

医疗

保险

失业人员

1439

10%

143.90

灵活就业人员

1439

10%

143.90

个体工商户

1439-7194

10%

143.90-719.40

备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8%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2%由雇工个人缴纳。

四、委托邮政储蓄银行每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缴费表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09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调整:

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919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调整后仍保留原缴费基数;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919元以下,调整为1919元;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今年不要求改变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的,调整后仍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原缴费基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1439元。

五、需要变更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已在企业中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中止手续或中断缴费后本人要求补缴的参保人员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庆路128号劳动大楼一楼东大厅2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邮政储蓄银行每月5日扣缴前存入足以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因本人原因未存入足以让邮政储蓄银行每月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金额的,其责任由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负。

七、养老保险咨询电话:62703292  62712601  62722510

    医疗保险咨询电话:62735116  62720313 

 

余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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