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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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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5-07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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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劳社老〔2009〕5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 (甬劳社劳薪〔2009〕61号)和《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余政发〔2008〕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基本(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外来 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三)用人单位利用场地、项目、业务,通过招商、租赁、承包等形式经营所招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应统一由用人单位申报。 二、申报标准 (一)根据甬劳社劳薪〔2009〕61号文件规定,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98元。本市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39元、上限为7194元。 (二)本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850元、上限为1438元。 (三)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439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39元、上限为7194元;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75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850元。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19元、上限为7194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下限为1439元、上限为7194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为1439元。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08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月平均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确定。 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三、申报时间与办法 (一)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需变更险种、参保类型或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应在2009年5月2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随带财务年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8年劳动工资年报、2008年应付工资明细帐、《余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2008年度月工资单、职工缴费花名册(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本人应在缴费花名册上签字),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于5月30日前将缴费基数信息反馈用人单位。 (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2009年度缴费基数可免办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则调整: 1、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919元以上、本人不要求变动的,调整后仍保留原缴费基数; 2、上年度缴费基数在1919元以下的,调整为1919元; 3、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今年不要求改变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的,调整后仍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原缴费基数;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1439元。 (三)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稽核核定缴费基数后,再按规定予以调整。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专项稽核,如发现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等现象,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申报地点 (一)用人单位基本社会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地址:保庆路128号,劳动大楼四楼社保处缴费申报稽核股(411室)。联系电话:62703292 62712601 (二)委托邮政储蓄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申报等相关手续地址:保庆路128号,劳动大楼一楼东大厅2号窗口。联系电话:62703371 (三)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基数申报等相关手续地址: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舜水南路132号)。联系电话:62721332 附件:《余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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