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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年1月1日起将有调整

发布时间:2009-12-11 字体:【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部分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有:调整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住院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扩大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调整基金收支结构,实施住院大额医疗费二次补偿;做好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实施异地医疗费用结算等。(信息来源: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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