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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终止关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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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6-26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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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余姚市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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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已经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符合按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3、符合按月享受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条件;
4、当失地农民符合条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时,退还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或余额;
5、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到余姚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6、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前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专户本息;
7、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如个人专户有余额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8、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双低”、医疗保险)余额不足的,退还个人专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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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证件 |
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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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符合申报条件1、2、3款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明和《养老保障手册》;符合申报条件第4款的,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明和《养老保障手册》,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退还个人专户申请,并填写《余姚市被征地人员个人专户储存额退还核准表》。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提交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对符合条件者退还个人专户余额,汇入原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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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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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 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
2、 《余姚市被征地人员个人专户储存额退还核准表》;
3、 本人《养老保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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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余姚市兰江街道大黄桥南路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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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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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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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62726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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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 |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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