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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08-06-23访问次数: 字体:【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村户粮从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四、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如何?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人员减少花名册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市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保庆路128号劳动大楼一楼东大厅)。
    2、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舜水南路132号劳动力市场东南角服务大厅失业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并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并适时调整。

    七、农民合同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八、失业人员的其它待遇有哪些?
    1、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因患严重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劳动保障中心初审合格,报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2、生育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火化)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4、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在12个月内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低保人员、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工龄30年人员、“4050”以上人员均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一次性培训费在1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其他失业人员获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费在200元以下全额补助;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200元以下全额补助,超过部分再补助50%,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九、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再结转。

    十一、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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