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
用户名: 密 码: 办公登录 邮箱登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最新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库
热点话题
职工维权问答
   
首页
政策法规职工维权问答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08-06-19访问次数: 字体:【


    一、何谓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何?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5%,另按缴费比例0.5%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待遇如何?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的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因此,普通门(急)诊不享受医保待遇。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余政发〔2007〕12号)规定结算。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本人可书面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办理异地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后,其本人住院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的,医保关系如何?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续接;跨本市行政区域或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予以终止,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的转移或个人账户支付手续。

    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暂停使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原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余姚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浙ICP备05071308号
地址:余姚市保庆路128号 电话:0574-62739102 您是第 4975 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 2006-2010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网管信箱:ldbzj@yy.gov.cn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