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技能鉴定办事指南 |
|
|
| 发布时间:2008-06-18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
1、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各地培训基地需要进行技能鉴定时,向市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 2、经市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同意后,提前按保密规定领取试卷。 3、 技能鉴定股依据技能鉴定规范和应考人员人数以及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方法,确定考评人员。 4、技能鉴定前3天向参考人员发《准考证》,参考者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技术理论(应知)、实际操作考试(应会)。 5、考试前十分钟,由考评人员宣读试场纪律,杜绝作弊行为,以保证技能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6、由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考评人员阅卷、评分,对考核合格人员,由技能鉴定站填报花名册、发证审批表,提交合格人员身份证和一寸正面免冠照1张,经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在证书上盖章,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发放证书,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 7、市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高级工及以下技能等级鉴定和发证工作。
|
|